关于涉台港澳宣传报道中几个提法的意见

一、在宣传报道中使用“中台合资”、“中港合资”、“中澳合资”等提法是不对的。台湾、香港、澳门均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使用称谓时,台、港、澳不能与“中”(即中国)并列。今后在宣传报道中,如有涉及与台、港、澳合资的内容,应使用某地、某企业与台、港、澳合资的提法,例如“广东和香港合资”或“粤港合资”、“福建和台湾合资”或“闽台合资”、“北京和澳门合资”或“京澳合资”。对涉及与台、港、澳合资的企业名称、商店牌匾及商品的说明,也应按这一提法予以规范。

    在涉及与台港澳交往、交流的宣传报道中,也要避免“中台交流”、“中港交流”、“中澳交流”的提法。

    二、在涉及港澳的宣传报道中,不应称香港、澳门为殖民地,可称港英当局、澳葡当局对香港、澳门实行殖民统治。

    我国政府多次阐明,香港、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不平等条约,香港、澳门主权始终属于中国。为此,在宣传报道中应该使用“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或简称“收回香港、澳门地区”,不要使用“收回主权”的提法。

    三、在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中,不得自称我国为“大陆”,不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等类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在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中,不得在我党或政府机构、职称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如“大陆人口”、“大陆工农业总产值”,在必要时可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弧说明不包括台湾;某地与台湾或某些地方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或“某地等与台湾”的提法,例如,“上海与台湾”或“上海等三城市与台湾”、“福建等四省与台湾”、“上海、广东七家公司与台湾三家公司联合举办书展”。如宣传报道中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台湾新闻媒体将台湾公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有国家政府文件的性质,我们不能将《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简称为“白皮书”,而应称“说明书”。

    在涉台宣传报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不正确的提法,如把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两岸三地”,对台湾的官方机构和职务漏打引号等。各宣传、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以往规定执行,杜绝这种现象。

今后在涉台宣传报道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新的提法时,应报中央外宣办和国务院台办,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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