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政治差错

图书校对工作基本规程》将书稿及校样差错分为十种基本类型,其中之一为政治性错误。该规程指出:“要注意防范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倾向错误以及导向性、政策性错误。”
此类差错,在1997年颁发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被归入编校质量问题而称为“政治性差错”,且与“科学技术性差错”并列为最严重的编校差错,将“一般性的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每处计为3个差错。对此类错误,新颁发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则未作规定。我们认为,此类差错一般是涉及政治性内容的知识差错、语言文字差错和编校技术差错,作为出版物中最常见的政治差错类型,其产生原因主要是缺乏对相关政策规范及特定的用语规范、技术规范的了解和把握。
政治性差错是一种严重的编校质量问题。出版单位和编校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对社会负责,对读者负责,也对出版单位和编校人员自身负责,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此类差错。
避免政治性差错,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一、须有明确的政治意识
关键是有明确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有清醒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克服思想麻痹,保持应有的职业警觉、职业敏感。
对涉及政治、外交、军事、安全、历史(尤其是对党史、国史、军史中一些已有定评、结论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等等)、疆域、民族、宗教、统战等方面的敏感问题须特别慎重,注意出版物内容是否合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政治、法律、思想、道德等方面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务必谨慎从事,切勿掉以轻心。 
例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94年6月7日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对一些出版单位点名通报:
    1989年3月,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性风俗》一书;1992年10
月《重庆日报》发表的《“小麦加”临夏》一文;去年4月,上海《采风月
刊》转载《西南工商报》《以图腾为姓的民族》一文;去年5月,《环境》
第五期发表《别有滋味伊朗行》;8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脑筋急转
弯》一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交往实用礼仪》一书等。
以上这些图书和文章中的一些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激起了有关
少数民族的义愤和强烈抗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成为当前影响我国民族团
结、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有的还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
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对此,如不引起高度的重视,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
必还会出现类似事件甚至更严重的事件以致严重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
文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
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一些记者、作者和编辑缺乏基本的民族、宗教知识,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有些部门正值新老人员交替,一些新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和编辑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知识的学习,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二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缺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忽视社会效益,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于不顾,出版猎奇、讹传之作,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严重失职。”
这些图书和文章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引起轩然大波,激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抗议活动,造成严重的政治事件。1989年,因认为萨曼·拉什迪的《撒旦诗篇》亵渎了伊斯兰教,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对其发出追杀令,号召全世界穆斯林信徒“追杀”这位英国作家。而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有关少数民族的抗议活动中,也有人提出类似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杀”的建议。
例二:某社出版的某英文原版书,未认真编校而造成严重的政治性差错,这家出版社因此被勒令停业整顿。
例三:某社编辑出版的小学《社会》教科书,在编校过程中将日本首都东京误为中国首都北京。该书出版发行后,日本驻华使馆立即照会我国外交部,要求对此作出负责任的答复。这是仅仅因一个别字而造成的错误,但这个别字出得太巧、太不是地方,导致日本驻华使馆认为我方对日方有领土要求。为此,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岚清同志一个月内两次作出批示:第一次批给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严令查处;第二次批给该省的省委书记和省长,要求查清从编辑出版到审定批准的全过程,落实责任。后来该省省委、纪检委介入,进行全面调查。结果,该社从主要领导到责任编辑都受到严肃处理,这套教科书从此停止出版发行。不仅如此,该社后来向教育部送审的几种教材均未通过。
例四:某社出版的一套《信息技术》教科书,随文本教材附了一张光盘。责任编辑在审查制作方提交的样盘时,发现有一个文件打不开,没有特别在意。当他把其他文件逐一打开并查看后,未发现问题。但对这个打不开的文件未予深究,就签字付印,据此大批量录制;终审在审样盘时也未认真审查,就签字同意。当几十万张光盘随教材发行后,有读者在看光盘时发现其中出现几幅淫秽画面。事后查明,这些内容正出在责任编辑审盘时未打开的那个文件中。对此社会反响强烈,该社紧急发动全社人员,兵分几路,到全省各县回收光盘,随后又将重新录制的光盘尽快地给各县送去,以挽回影响。此事给该社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得而知,而该社在读者中造成的恶劣影响则是短时间难以消除的。事后,责任编辑获留社察看处分,终审获记过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分。
例五:香港回归之际,某社出版了某书(1997年6月版)。书中屡次称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
所谓历史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 指的是香港被老牌殖民者大英帝国武力战败了腐朽的满清政府, 以不平等条约强行霸占为殖民地。这个殖民地是个比较特殊的殖民地。特殊在什么地方呢? 殖民者以武力强行攻占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地盘, 一般情况下, 被侵占的民族都是世世代代生于此、长于此的;相对地说, 在被侵占的当时, 他们的文化落后于侵占者。所以, 殖民者很快就对被占领地实行全盘侵略, 包括语言在内。迫使被征服者学习、使用侵略者的语言(包括口头和书面)并以之为正式官方语言。而香港这个殖民地则不然。那里的居民, 无论是鸦片战争前, 还是鸦片战争后, 大都不是土生土长的香港人,而是从大陆过去的广东人、福建人,总而言之是中国人。
仅仅因为书中的“殖民地”一词,已出版的数千册全部作废,只得重印。重印时对原文作了修改:“所谓历史的原因,大家都知道, 指的是香港被老牌殖民者大英帝国武力战败了腐朽的满清政府,以不平等条约强行霸占,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统治……”改写或删去了其中全部的“殖民地”字样。为什么这样修改?为什么必须重印?这不是小题大做吗?说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似乎没什么问题。其实不然,这涉及英国统治香港的合法性问题,主权与治权问题,涉及我国收回香港的法理依据、历史依据。因此,对此书作修改并重印,并不是过度反应,而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下面的材料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原属广东省新安县(今深圳市) 。1840年英国发动侵华的鸦片战争。1841年1月,英军强占香港岛。1842年8月2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永久割占香港岛。1860年10月24日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缔结《北京条约》永久割占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1898年英国逼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行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九龙半岛北部大片土地及附近两百多个岛屿(后统称“新界”),租期九十九年,1997年6月30日期满。……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辞海》“香港”条)
其中的“割占”“租借”“恢复行使主权”等词语,清楚地表明英国政府对香港行使的是强行夺取的治权,而不是法理意义上的主权。据此,不可称香港为“殖民地”。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这些典型实例,我们应引以为鉴。编辑无小事,一定要举轻若重,细致入微,一丝不苟,绝不能心存侥幸,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否则,就可能因政治性差错不仅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而且带来巨大的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甚至给出版单位造成震荡性的严重危机,不仅出版单位须承担难以承担的灾难性后果,个人也须承担难以承担的责任,出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须了解相关文件的规定
编校人员必须知晓出版管理法律法规。为此,至少要从诸多相关图书中选取一种进行学习,比较全面并有重点地了解相关的规定。下面是推荐的几种参考书目。
1.《图书出版管理手册》,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2.《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用书·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2002年以后每年都有新版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新闻出版法规汇编(1949—1990)》,新闻出版署政策法规司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新闻出版法规汇编(1991—1996)》,同上,
1997年版。
4.《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手册》,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编,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须了解相关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
国务院和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诸多关于出版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有的是正式的法律或法规,有的是专项的规定或通知。有关部委及中宣部也颁布了一些涉及出版管理的政策性文件。作为出版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编校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对此有所了解;对涉及内容、选题管理的文件,尤其要重视。对相关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出版单位和编校人员须全面了解,把握重点,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出版管理条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以下简称《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是关于出版物内容、选题管理的两个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1.《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出版物内容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就出版物内容管理作出如下禁止性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这些规定就是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基本要求。
2.《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关于出版物选题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0月10日公布的《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是一个实施出版物选题管理以落实出版物内容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法规确定以下十五类选题为重大选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在编校工作中,对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尤其是涉及民族、宗教、统战、地图及港、澳、台地区图书等选题的出版物,要特别关注,严防政治性差错。
《出版管理条例》《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了出版物内容、选题管理的总体要求,其他相关文件大多是总体要求的分项细化。例如,《图书出版管理手册》收录了150个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含“通知”“意见”等),其中有90多个文件涉及出版物内容、选题管理,占收录的全部出版管理法律法规的60%以上。该书“重大选题备案办法”部分共59个文件,按选题分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革命回忆录”“党章、法律、文件”“军事题材出版物”“民族、宗教”“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邦”“统战问题”“苏联、东欧问题”“台、港、澳图书”“古籍整理”“地图出版”“年鉴·名录”“保密问题”等子目。因此,编校人员在明确和重视《出版管理条例》《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对出版物内容、选题管理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必须了解与每类重大选题相关的文件,注意其中政策性规定的细则。例如,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的管理,《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有如下具体规定。
供伊斯兰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教规等印制品,只能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清真寺内发放、流通。
对伊斯兰教的历史、人物、事件、教义、教规以及对经书、典籍等进行专业学术研究、考证的图书、工具书,属于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
对以伊斯兰教的经书、典籍或教义、教规等为基础进行加工、编写的通俗读物,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而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特别是海外的此类出版物(包括音像制品),原则上不得安排出版。
有关伊斯兰教的连环画、画册(像)不得安排出版。
(二)须了解相关文件中的技术性规定
很多技术性规定在操作层面上体现并保证了政策性规定。技术性规定往往是很具体的,甚至是细致入微的,因此要特别留意。例如,在地图出版管理方面,《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关于重申绘制中国全图和广东省地图时必须包括南海诸岛的请示〉的通知》有“在中国全图、广东省地图或含有全广东省的地区图中,必须包括南海诸岛(按:现属海南、广东两省)。南海诸岛既可包括在全图中,也可用插图形式处理,但不能省略。反映汉代及以后的中国全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不能省略;但如反映汉代以前的中国全图,则可不加绘南海诸岛”的技术性规定;《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如果我出版物中确需刊登有‘中华民国’称谓的内容,建议将伪称加引号”的规定。有“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是地图出版物管理的最全面、最重要的技术性法规,其中有许多非常细致的技术性要求:
第十四条 ……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应称“澳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级行政中心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3.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5.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在不出现中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下括注“中国”字样
第四条 ……
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
第七条 ……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十七条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注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三、须严格遵守送审规定和编校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送审规定和出版单位的编校制度,是避免出版物出现政治性差错的重要保证。
(一)须严格遵守送审规定
1.须严格遵守重大选题备案规定
《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将十五类选题定为重大选题,列入备案范围。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 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出版单位须严格遵守重大选题备案规定,凡属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图书,在出版之前,均须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对备案申请的答复作相应处理。
2.须严格遵守地图送审规定
地图与政治密切相关。地图出版出现差错,多为政治性错误。纯地图类图书一般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不容易出政治差错。容易出差错的地图多是作为插图使用的、由非地图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一般图书中的地图。因此,国家明文规定,地图出版必须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一般图书、报刊中若将单幅地图作为插图使用的,也须按相关规定经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为避免地图出版方面的政治性差错,必须严格遵守地图送审规定。
地图出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并执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及“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均须送审。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保密审查;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七)引进的境外地图;(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地图编制的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因此编辑、选用地图须特别慎重,特别仔细。例如,在出版物中常有以下地图差错。
中国全图或南中国区域地图省略了南海诸岛、钓鱼岛和赤尾屿,造成版图不全;或者南海诸岛附图表示方法不正确,缺失“南海诸岛”图名,造成“归属不明”。此类差错十分突出,出现频率很高,是出版物中地图问题最多的情况。
中国地图上关于台湾、香港、澳门的标志有误。中国地图上台湾、香港、澳门的中文、外文或汉语拼音名称标志,所用文字、字体、字号均应与大陆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在以不同颜色区别不同国家的世界地图上,这些地区的颜色应与中国大陆一致。一些出版物中的地图往往在这方面出现差错,对引进版图书中的地图尤其应注意此类错误。
国界线与省界线混淆。有些中国地图在标示中国与陆上邻国的边界时没有按国际上统一的国界线符号标示,而错用了省界线符号,这已不只是小小的编校差错,而是一个不小的政治错误了。
(二)须严格遵守编校制度
出版单位和编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级审稿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不仅要履行程序,而且要落实到位。如果三级审稿、三校一读的每一环节都责任分明,严格把关,是能避免政治性差错的。责编、复审合一而使复审这一环节缺失,或复审、终审不到位而形同虚设,或责编不遵守编辑工作程序,或三校一读都有所疏忽,如此等等,无疑都是造成政治性差错以及其他差错的根源。技术层面的差错、事故,往往反映的是管理层面、制度层面的问题。
出版单位应加强相关方面的质量管理。总编室和质检部门应发挥其职能:一是在质检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检查;二是进行必要的相关培训。后者尤为重要,却易被忽视。怎样避免政治性差错,不能全凭编校人员自己摸索,而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常规业务培训,加以切实指导,如推荐应学习的文件、文章和应配备的工具书,介绍避免政治性差错的常规知识,分析图书出版出现严重政治性差错的典型实例,等等。复审人员、终审人员,资深校对人员,专职审读人员,都应就出版物编辑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随机指导。
四、须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在编辑图书时,遇到各种虽属局部或细节问题但在政治性上欠妥的情况,应酌情作改编、删节、隐去等技术处理。校对人员发现政治性上欠妥的情况,应提出相关建议。下面举两个方面的例子。
(一)涉及我国台湾省问题的技术处理
在技术处理上须体现“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原则。
1.台湾称谓问题的技术处理
例如,某教科书中有以下文字。
标题:“国籍”模糊的通用汽车
正文:有人计算过,当美国人用一万元从通用汽车购买一辆某名牌汽车时,其中包括:日本零售制造商1 750美元,购买台湾、新加坡零部件400美元,德国设计师的报酬700美元,英国广告商250美元……
标题上有“国籍”字样,正文中又将“台湾”与“新加坡”并列,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性差错。该教科书再次印刷时,已将“台湾”二字删去,这是一种技术处理方式;此外可以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如将“国籍”改为“籍贯”,并将“台湾”改称“中国台湾”。又如:
旅行团一行十二人在美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留下了愉快的足迹。
台湾、香港是中国的两个地区,不能与美国等国家并列。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旅行团一行十二人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留下了愉快的足迹。
2.台湾伪称问题的技术处理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的通知》作相应处理,对涉及台湾伪政府及其机构的名称均须加引号。例如:
“我是个没有欲望的人”——访台湾“行政院”前院长钱复(2005年3
月1日《参考消息》)
台湾“考试院长”孔德成的手迹高高挂在曲阜孔庙……(王蒙《来劲》)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独立”或“台独”须加引号使用。
3.民国纪年问题的技术处理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通电各省,以黄帝纪年四六○九年十一月十三日(1912年1月1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这是中华民国纪年的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采用公元纪年。但台湾继续使用“民国”纪年,过去港澳的出版物中也使用“民国”纪年。因此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之后不能再用民国纪年,民国纪年的年份截至民国三十八年,月日截至九月三十日。引进台湾版图书时要注意将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所谓“民国”纪年改为公元纪年,特殊需要保留的,应加引号。例如,被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成果”的某书,引用资料时有如下文字:
《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第一学习阶段)暂行纲要》台湾“教育部”编印,中华民国八十七年
国民小学《自然》第一至十二册 台湾牛顿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编印,中华民国八十七年
其中的“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均须用公元纪年,改为“1998年”;前一例中的“教育部”还须加引号。
(二)涉及国际关系问题的技术处理
在国际关系方面,要注意国际政治形势、政治格局的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对出版物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及时反映最新情况。如果所据资料已经过时,就可能造成政治性错误。例如:
在中国新疆最北部,横贯着一条气势雄伟的山脉——阿尔泰山山脉,这
里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毗连接壤。(《阿尔泰山区的图
瓦人》,《文史知识》2006年第9期)
其中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应作“蒙古国”。1921年7月11日,外蒙古宣布独立,成立君主立宪政府。1924年11月26日废除君主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1991年曾改国名为“蒙古共和国”,1992年2月12日改称“蒙古国”“蒙古人民共和国”已成历史,如果不是追述历史,不应再在出版物中出现。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例如:韩国不能称为南朝鲜,韩国首都由“汉城”更名为“首尔”,除历史性的陈述外,在现时的语境中不能使用旧名;在德国版图上不能再标注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这类情况,有时要牵涉不少细节性的变动。例如,锡金不再是中国的邻国,中国政府已承认它是印度的一个邦。就要相应作如下诸多技术 性处理:
自2005年3月起须修改涉及锡金的地图,将锡金改画为印度的锡金邦;
不再将锡金作为独立国家提及,须将锡金从与中国陆地接壤的邻国中删除,我邻国数目由15个改为14个
须将锡金从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的邻国中删除;
如提及印度国土面积,由297.47万平方公里改为“约298万平方公里(不包括中印边境印占区和克什米尔印度实际控制区等)”;
如提及印度国内行政区划,可包括锡金邦,行政区划数目由“25个邦,7个中央直辖区”改为“26个邦,7个中央直辖区”
其中所提的都是技术性规定。据此,出版物中的有关地图均须作相应修改。
五、须注意用语规范
举凡涉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生活、涉外问题、国内外时事以至重要史实史评等表述,都可能遇到敏感的政治性问题,对此须特别注意用语规范。不符合涉及政策性内容的用语规范,是出版物中最常见的政治性差错。在涉及敏感的政治性问题的用语规范方面,应参考两个文件:《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下面着重从三方面举一些例子。
(一)涉及民族、宗教的用语规范
对我国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族”等。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可简称“内蒙古”,不可简称“内蒙”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不得使用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用语。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僜族”等。
(二)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用语规范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台”“中港”“中澳”等;可以使用“大陆与台湾”“内地与香港”或“闽台”“京港”“沪澳”等。“台湾”“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不能用“两岸三地、两岸四地”,可称“海峡两岸和香港” “海峡两岸和澳门” “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需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三)涉及国际关系的用语规范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 (英文用
members),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the Democratic People’s ,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不使用“穆斯林国家”“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伊斯兰世界”。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不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六、须加以精细的编校
要重视和确保编校质量,避免因编校失误而导致政治性差错。对出版物加以精细的编校,是编校人员真正的现代意识和高素质的体现,也是避免政治性差错的保证。
编校人员须有严肃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不仅要对书稿、校样从宏观上加以把握,而且要对其中每一细部的文字和内容加以审核,推敲字词语句,认真核对引文,斟酌观点和材料,细心过目,用心加工,精心处理,切忌马虎大意。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出问题。
某校样为中文、英文对照文本,其中台湾作者写的文章,中文为“大陆和台湾”而对译的英文为“China and Taiwan”,以及“中国政府和西藏政府发生严重的对峙”字样等情况。
某书粗制滥造,校样中竟出现“共军”字样(这一称谓是错误的,是国民党一方对共产党一方之军队的称谓;站在“我方”的立场,则应称“我军”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打断了邓小平纠‘右’的努力”(应为“纠‘左’的努力”),“江青、林彪革命集团”(应为“反革命集团”)等多处政治性差错。
某书开头的插图意在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却将国旗上的四颗小五星绘为五颗小五星,五星红旗竟成为六星红旗
某对书将 1997年6月30日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图片,误题为 The grand occasion of the 1990 Asian Games in Beijing 。
某书称:“南宋时期中国北方疆域不超过长城以北。”忽视或无视“少数民族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历史的一部分”的事实,隐含了十分错误的民族观、历史观。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论战时,中方发表的“九评”,就重火力地驳斥了苏方所谓历史上“中国北方疆域不超过长城以北”的观点。当年被批驳的这一观点与现在某书中的文字表述竟然巧合得毫无二致,由此也可见这种说法的错误。这句话中的“时期”和“中国”两词使用不当,须改为:“南宋政权(或南宋)北方疆域不超过长城以北。”
 
最后,谨作一点补充。出版物编校一定要避免政治性差错,丝毫马虎不得,但不能因此而杯弓蛇影,画蛇添足,以至过度反应,矫枉过正。例如,在涉及台湾称谓时,用语要规范、恰当,是否加“中国”字样,要看具体情况。下面转录《不必逢“台湾”加“中国” 》一文(《咬文嚼字》2006年第2期):
     “1949年5月11日早上,14岁的李敖去了中国台湾,2005年9月25日傍晚,70岁的李敖又踏上了旧乡的土地。”从这段文字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以下几个信息:其一,李敖原非中国人,他在14岁时才去了中国台湾;其二,这段文字的作者也不是中国人,他是以与中国了无干系的身份,介绍14岁后在中国台湾定居的李敖;其三,李敖原系何国人士,未作交代,所以70岁的李敖“又踏上了”的“旧乡的土地”究竟在何处,待考。按照常情,以上的判断应该是准确的,因为通常提起本国的某地只说某地,是不会说某国某地的,只有提起外国的某地,才会说某国某地。然而,这段文字偏偏是中国的记者在写中国的李敖。
这样奇怪的笔法并不是孤立的,相反很常见。它源于写作者的一种过敏反应。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台湾、香港涉及主权问题,在文字表述上是需要格外慎重的,否则一不小心就会犯错误。于是,由敏感而过敏,有些人于不经意间又形成了机械反应——逢“台湾”加“中国”,逢“香港”加“中国”,美其名曰“加大保险系数”。这颇类似民间广为流传的“傻女婿”,把父母的叮嘱驴唇不对马嘴地乱套,自以为得心应手,实则让人啼笑皆非。
台湾、香港是我们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特定语境下,是需要强调说“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比如,台湾、香港不能与中国并列,也不能与其他主权国家并列。这从逻辑学上说,是概念不对等,不能并列;从国际法上讲,是地位不对等,须加区别。所以,如果碰上台湾、香港一定要放在国家堆里一起表述,就必须标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这样就表明,此二者是地区,是属于中国的;而与国内某地并提,是完全没有必要加“中国”的。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与黑龙江、北京并提很正常,冷不防来个“中国台湾”,不仅是蛇足,而且还会产生如上所述的歧义。
 
附 录
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4号文件 2002年11月修订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宜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下载自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统战部网站《统战知识》栏目,并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一、 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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