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惠”与“钜惠”

“巨惠”“钜惠”,经常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广告语中,小编也有些迷惑:哪个对呢?还是两个都错了?看了这篇文章,终于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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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们在广告语言中常常看到“巨惠”和“钜惠”并存并用的现象。利用北京语言大学BCC( 微博语料库,检索到“巨惠”291 条,“钜惠”1484 条。从这些语料中不难发现,尽管“钜惠”在广告语言中出现的绝对词次数远大于“巨惠”,但“巨惠”和“钜惠”在广告语言中的使用及分布情况极为相似,在绝大多数语境中两者可以相互替代。学界将这种“社会上并存并用,同音、同义而异形的词语”(高更生,1993) 称为异形词,也叫异体词。它是“一个词位在书面上有若干不同写法的一种用词现象”(周荐,1993) ,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选择广告语言中这组异形词?

 

一、巨惠钜惠的关系

从目前词典的收录情况看,《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16)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 、《当代汉语词典》( 中华书局,2009) 、《新词语大词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及《100 年汉语新词新语大辞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 都没有收录“巨惠”和“钜惠”。就其构词成分而言,这组异形词主要表现为“巨”和“钜”的差异。

“巨”,《说文解字·工部》: “规巨也。从工,象手持之。”象形字,象人持矩形,是“矩”的本字,本义为画直角方形用的工具。后来这一义项由后起字“矩”来承担。《玉篇》释义为“大也”。《汉语大词典》(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 中除了通“虡”“距”“拒”“讵”“秬”表示通假义和姓以外,其余五个义项都与“大”有关一是大二是大于,超过三是极,最四是粗、粗大、粗略五是高耸,高大。《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个义项: ①大,很大。②名词,姓。并标明了其异体字“鉅”适用于第①义项。《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巨”也是两个义项: ①形容词,大非常大。②名词,姓。标明了其异体字“鉅”适用于第①义项。


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的“钜”,是“鉅”通过偏旁类推而形成的简化字。“钜”,《说文解字·金部》: “大刚也。从金巨声。”形声字,本义为钢铁。《汉语大词典》中除了通“讵”“距”“拒”“虡”表示通假义以外,还有三个义项,一是表示坚硬的铁二是表示钩子三是表示大、巨大。


《现代汉语词典》中“钜”有三个义项: ①〈书〉坚硬的铁。②〈书〉钩子。③姓。《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录后在释义上也作了调整,保留了地名、姓氏两个义项: ①用于地名。②名词,姓。另注“鉅”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但须类推简化为“钜”。《当代汉语词典》没有收录“钜”。《两岸常用词典》(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和《两岸通用词典》(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都收录了“钜”,其中也包含三个义项: ①〈书〉大而坚硬的铁。②〈书〉很大。③姓。两部词典都指出“钜”为大陆规范字,“鉅”为台湾标准字。

 

从历史上看,“巨”是始源字,“钜”是后起分化区别字,本指坚硬的铁,后来词义生发出“巨大”义,在使用过程中与本字“巨”相混,二字在历史文献中常常通用。这种通用关系在现代繁体系统中仍然保持。从词典释义的情况来看,“巨”和其异体字“鉅”均有“大、很大”的意思,而“钜”作为非常用字,大陆现在很少使用,除《两岸常用词典》和《两岸通用词典》外,大陆的常用词典都未指出“钜”可表示“巨大”义。在现代简化汉字系统中,“巨”作为现代汉语常用字,收录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1988) 和《通用规范汉字表》( 2013) 中。而“鉅”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作为“巨”的异体字,被停止使用。根据汉字的使用频率、流通度、构词能力等,《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没有收录“钜”字,《通用规范汉字表》( 2013) 的一级字表收录了常用字“巨”,将“鉅”的类推简化字“钜”视为规范字,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收录在三级字表中。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附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指出,“巨”与“鉅”是规范字与异体字的关系,“钜”与“鉅”是规范字与繁体字的关系。可见,“钜”作为规范字,只用于姓氏、地名,没有“巨大”义。

通过对“巨”和“钜”字形字义关系的梳理可知,“钜惠”中的“钜”为通假字,通“巨”,表示“大、很大”的意思。通假字通常是古代用字中的同音代替现象,“现代汉语一般不允许同音通假”,这种“‘本有其字’的代替,除了文字整理如汉字简化中还偶有使用外,在当代汉语中已基本绝迹”( 刘永耕,2007) 。近几年的广告语言中却出现了“钜”这一“本有其字”的通假现象。从异形词的来源来看,“钜惠”属于因通假字而形成的异形词,又称“通假异形词”( 邹玉华,2003) 。“巨惠”为本字词形,“钜惠”为通假词形。“钜惠”是广告语言使用过程中的语言变异现象。

 

二、钜惠在广告语言中大量使用的原因

尽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都明文规定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但语料库的数据显示,“钜惠”这一通假词形在广告语言中的出现次数是“巨惠”的5 倍多,几乎成了惯用形式,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为什么广告语言中会大量使用“钜惠”呢?

 


(汉字使用的音义联想

汉字是音形义三位一体的书写系统,其音义关系历来受到语文学家的关注。音义一体的

形声字一直以来具有较高的比例和绝对的优势。汉字历史悠久,现代汉字经历了字体演变和简化规范,加之语音演变,有些形声字的声符和形符的透明度降低了,其表音表义功能也相应减弱。另外,形声字的形符表义具有概括性,即“形符所体现的字义处在一个比较宽泛的语义场中,形符包含的不同义项便是这个语义场中的若干子场,众多的形声字分属于这些不同的子场”( 施正宇,1992) ,这就可能导致部分形声字的音义关系出现重新分析,产生新的音义联想。

始源字“巨”为象形字,“鉅”为后起形声字,“钜”为“鉅”偏旁类推简化的形声字; “巨”作为象形字在“大、很大”的义项上不具有表意功能。从“钜”的本义可知,“巨”为声符表音,钅)为形符表金属义。但钅作为常用形符,除了表示与金属相关外,也可表示与财宝有关施正宇,1992、1994) ,如“钱、钞”等。

广告语言中“钜惠”的大量使用与形声字“钜”的音义联想有关。“钜”中的声符“巨”在“钜惠”这一词形中不仅表音,而且意义上容易与“巨大”义产生关联。而“钅”字旁尽管从字源义上表金属义,但受到“钱、钞”等常用简化汉字的影响,也可能产生与金钱相关的联想。这种音义联想虽然不是语义关系在学理上的显化,但我们在语料中发现,广告语言中不论使用“巨惠”还是“钜惠”,几乎都与金钱的优惠相关。所以形声字“钜”在重新分析的基础上较“巨”字承载了更多的音义信息,具有更强的表达力,能更大限度地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因而倍受广告语言使用者的青睐。

(汉字使用的语用心理

汉字规范不论简化字的推行还是异体字的整理都遵循了从简从俗的原则,这也符合语言经济原则的要求,但与之相对,汉字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局部的繁化倾向。汉字使用者语用心理上往往觉得复杂难写的字更有文化内涵,而形体简单的字被认为具有更多的简易通俗的色彩因而人们可能会选择书写形体复杂、不易理解的字,以体现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文化水平。

“钜”较之“巨”,字形更为复杂,使用频率较低,能满足汉字使用者的心理需求,在表达上也能产生较强的陌生化效应,因而在广告语言中大量使用。

(广告语言的求新求异

语言使用的求新求异作为语言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广告语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广告语言作为语言规范的边缘地带,为了达到“广而告之,推而销之”的商业目的,往往会别出心

裁,不落俗套,对现有的某一语言材料进行加工改造、推陈出新,采用新奇、醒目、形象的语言表达,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从而产生更好的传播效果。广告语言中多使用“钜献”这一通假词形,通过文字变异形成新奇的表达效果,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以达到广告的商业目的。

汉语中很多异形词表面上看都是汉字书写形式的选择问题,即用哪个汉字书写,不用哪个汉字书写。早期不少学者(殷焕先,1962; 高更生,1993、1996; 罗远林,1995) 认为异形词是记录语言的文字问题。实际上,异形词出现的原因很复杂,它不仅仅是字形选择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字源字义、构词方法、书写习惯、视觉感受、语用心理、语体特征等综合因素。广告语言中“钜惠”的大量使用也是音义联想、语用心理及语体特征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其中“钜”的音义联想是语言内因,也是造成“钜惠”滥用的主要原因。

 

三、两者的规范问题

语言使用中不允许“一词多形”长期地并存并用,这不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那么广告语言中的“巨惠”和“钜惠”又应该如何取舍如何规范上文已提到,“钜惠”的“钜”表“巨大”义为通假字,通“巨”; “钜惠”属于通假异形词。然而“研究整理异形词,最困难的是按什么原则和方法选取推荐的词形”( 李行健,2002) 。广告语言中“巨惠”和“钜惠”的规范面临同样的问题。


 

(一) “巨惠”和“钜惠”的规范原则

殷焕先( 1962) 率先提出了汉语词语书面语规范工作的五项原则,之后学者们对异形词的规范原则可谓众说纷纭,但其中的通用性、理据性和系统性三条原则已达成共识,也在语言文字规范工作中长期发挥着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因此,广告语言中“巨惠”和“钜惠”这组异形词的规范也应在通用性、理据性和系统性原则上加以论证。

 

1. 通用性原则。通用性原则要求规范形式必须尊重语言使用的实际,强调语言的使用频度,遵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使用习惯和大众语言生活的选择。然而语言规范与变异往往是对立统一的。变异范围的大小与规范成正相关,变异范围越大,越容易成为规范,反之亦然。就“钜惠”的社会使用频度而言,“钜惠”在广告语言中的出现次数已远远超出了“巨惠”,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群体模仿变异,但在通用语中使用频度并未出现显差,在CCL和语料库在线等语料库中甚至没有检索到“巨惠”和“钜惠”。另外,表“巨大”义的“钜”的变异范围也呈现出以“钜惠”为代表的“单线式长跑”,除“钜惠”外,只有少数几个语义与影视、建筑、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的“钜献”“钜制”“钜作”“钜片”可视为部分人模仿变异外,其余多表现为个体变异。

可见,“钜惠”属于典型广告用语,语体特征明显,表“巨大”义的“钜”呈现出局部单点、分布不均、稳定性差等变异特点,因而不具备通用性。

 

2. 理据性原则。理据性原则要求异形词的规范应根据构词的字义,选取便于理解词义和方便使用的词形⑧。所谓的理据性通常是指学理性。通过上述对“巨”和“钜”字形字义的学理分析发现,表“巨大”义时,“巨”为本字,“钜”为通假字。因而“巨惠”为本字词形,“钜惠”为通假词形。但异形词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语言自身的因素外,它还涉及语言使用者的认知、心理等诸多主观因素,这些又往往与学理规范相冲突。语言使用的过程实际上是语言使用者为了实现交际目的和意图而做出的语言选择的过程,也是语言和语言使用者互动的过程。

如果交际的目的性越强,语言选择的理据性也就越强。这里的理据性可以理解为语言选择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告语言中的变异是一种理据性较强的语言选择。只是这种语言选择的理据不一定都符合学理,甚至常常会出现与学理相悖的情况。正如“钜”在“钜惠”中的音义联想尽管不是学理上的语义关系,但其字形字义容易被今人附会,产生与金钱相关的联想,从而在广告语言中大量使用。正是由于学理性标准很难整齐划一,在语言文字的规范中不能从一而终地贯彻,最终还得依赖语言使用实际状况的支持,因此在语言规范中往往起辅助作用。对广告语言中“巨惠”和“钜惠”的规范,如果单用学理标准,“巨惠”无疑应作为推荐词形,但事实上“钜惠”的大量使用也有其理据,因此在异形词的规范中理据性原则也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夸大其作用,尤其是学理性作用。

 

3. 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要求语言规范工作不仅需要全面考察变异现象,而且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因而异形词的规范不能就词论词,更不能就字论字,这样也可以避免语言规范工作中的一些主观判断。因而针对广告语言中“巨惠”和“钜惠”这组异形词,我们就不能只考虑两个词形在广告语言使用中的绝对词次数,还得考虑“巨惠”和“钜惠”在通用语中的使用频率、表“巨大”义的“钜”在广告语言和通用语使用中的组合范围及其与“巨”的组合式的相对词次数等等。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除了“巨惠”和“钜惠”外,在广告语言和通用语的其他组合中,表“巨大”义的“钜”并未出现同样的显差。如果仅凭“钜惠”在广告语言中的使用频率远高于“巨惠”而盲目下结论,将会造成表“巨大”义的同语素系列词用字的不一致,甚至可能会造成词汇内部用字的再次紊乱。因此根据系统性原则,“钜惠”不宜作为推荐词形。

 

在异形词规范的实际操作中各项原则间常有抵牾,使得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困难重重陷于被动,语言规范的最终审判权往往交给了语言的实际使用情况,即流通度。因而在语言文字的规范工作中,通用性原则通常作为重要的原则,甚至是首要原则。因此“巨惠”和“钜惠”的规范也应根据语言实际综合权衡。

 

() 巨惠钜惠的规范方法

异形词的规范只有两种路径,要么分工并存,要么优胜劣汰与之对应也有两种规范的方

法,即分化法和取舍法。不管采用哪种方法,都需要在规范原则的指导下对变异情况作全面的考察分析。

 

1. 分化法。分化法是指当一形多义的词(或语素在使用过程中某个(或几个义项出现了其他书写形式,将其重新分工,由不同的书写形式承担不同的义项。这也反映出字形与语义间的互动关系。“字形问题有很多从根本上说就是语义空间的分配的问题,是语义关系的显化”,但“形音义选择都有个语用使用心理问题”,“字形和语义的关系大多是语用调试的结果”( 施春宏,2001) 。如“词/辞”“帐/账”组成的异形词的规范都采用了这一方法。然而广告语言中“巨惠”和“钜惠”的规范不适合采用分化法。一是表“巨大”义的“巨”不是一形多义的语素,而是同一语素多个形体巨、鉅、钜,造成了语言使用的负担,因而“巨”不具备分化的词义条件二是“钜惠”具有较强的广告语体特征,而且在“巨/钜”的系列组合中呈“单线式长跑”分布,从通用性和系统性原则出发,“钜”都还不具备分化的语言使用的现实基础。

 

2. 取舍法。取舍法“即选取其中一个,舍弃其余的,又称选用法”(高更生,1993) 。按理说取舍法在操作上较分化法更为容易,但在实际的取舍中也会困难重重,需要尊重语言事实,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建议性的决定。《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2001) 对通假异形词的规范主要采用了淘汰通假词形、推荐本字词形的取舍法,对今后类似异形词的规范工作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通过对表巨大义“钜”的变异范围的考察,同时考虑到广告语言和通用语中的实际使用情况,我们认为广告语中“巨惠”和“钜惠”的规范适合采用这种方法,并建议将巨惠视为推荐词形

 

目前我们的语言规范工作还需跟进。大陆的常用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当代汉语词典》,既没有收录“巨惠”作为规范词形加以引导,也没有对语言使用中表“巨大”义的“钜”做出交待。作为反映记录语言最新使用情况的新词新语词典,如前面提到的《新词语大词典》《100年新词新语大辞典》等都没有收录“巨惠”或“钜惠”。语言规范工作需要谨慎作为,但也需要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广告语言中普遍存在的“巨惠”和“钜惠”并存并用的现象,“巨”和“钜”在通用语和广告语言中的混用,这些语言变异现象应该引起语言文字工作者的重视。尽管“有些说法究竟能否存活下来、使用开,往往不是个人的主观愿望或好恶能决定的,使用是最好的试验场”(刘一玲,1993) 。但语言文字工作者有责任对语言使用的变异现象或混乱现象加以整理澄清,依据语言规范性的整体要求和社会语言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取舍斟酌,从而引导人们的语言使用。

 

本文摘自《语言文字应用》(2018年第4期),作者为郑岚心,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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